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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农(种子)罚〔2017〕12号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

鼎农(种子)罚〔2017〕1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常德市鼎城区XX农资经营部

人:XX

单位地址:常德市鼎城区XX广场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一案,现已审理结束。

2017年3月15号,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区域性制假售假治理行动的通知》的要求和安排,对常德市鼎城区XX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标示为湖南亚华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种子“株两优611”,在当事人的投资人XX的陪同下进行了抽样,并当场制作了《种子扦样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当事人的投资人XX确认后签字,同时对“株两优611”水稻种子的包装拍摄了照片。抽样完成后,本机关执法人员将该种子样品送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检测。2017年10月9日,本机关接到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湘农办〔2017〕174号)《关于2017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经检测,常德市鼎城区XX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株两优611”种子品种真实性不合格,同时常德市农业委员会要求对常德市鼎城区XX农资经营部立案查处。10月1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常德市鼎城区XX农资经营部立案调查。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开展了调查,询问了当事人的投资人XX,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有关书证、物证。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2月从湖南亚华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水稻品种“株两优611”,120公斤,开展销售。3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批120公斤“株两优611”进行了随机抽样,抽取了样品1.5公斤。截止至2017年10月12日,当事人已将剩余的118.5公斤种子全部销售完,共取得销售收入237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种子扦样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种子送货单复印件1份,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复印件1份,证实了该水稻品种“株两优611”已被抽样,当事人经营水稻品种“株两优611”种子的数量、种子的来源和去向及销售收入;

证据三、实物种子照片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涉案水稻种子“株两优611”的事实;  

证据四、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湘农办〔2017〕174号)《关于2017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附常德市农业委员会总农艺师易宗云要求立案查处的批示)一份,证实了水稻种子“株两优611”品种真实性不合格为假种子,并要求对其立案调查。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湖南亚华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品种“株两优611”,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假种子,销售收入2370元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品种真实性不合格的水稻种子“株两优61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17年10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种子)告〔2017〕1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上述权利,且能深刻认识到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水稻品种“株两优611”,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370元整;

2、罚款10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37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中国建设银行鼎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纳罚没款(账号:43001540068052500528)。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委员会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局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