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农药)罚〔2017〕1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鼎城区XX镇XX农资经营部
企业住所:鼎城区XX镇XX社区北街
投资人:XX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7年6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常德市鼎城区XX镇XX农资经营部检查工作中对其经营的标示为山东绿德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稻可施助剂”进行了抽检取样。2017年8月8日,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出含农药成分12.3%“噁唑酰草胺”,属假农药。2017年8月22日,本机关收到《检验报告》后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2017年8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农药是汉寿县XX于2017年4月19日给当事人送过来的,共1件(100g/瓶×60瓶/件)。截止2017年8月23日,该批农药全部销售完,当事人的销售价格是500元/件,获违法所得500元。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具体过程和货值;3、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实该批农药经营的数量;4、检验报告、农药标签照片证实当事人经营“稻可施助剂”是假农药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17年9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500.00);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帐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委员会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局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