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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标志

2017-07-02 03:36 阅读次数:1008

获得名牌称号的组织可以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自行制作名牌标志,并印刷在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上。标志图形可以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应当准确规范,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在宣传使用时应注明获得年度。
名牌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名牌称号品种、规格、型号、服务相一致的产品或者项目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名牌称号的,不得冒用名牌证书或标志;被撤销名牌称号的,不得继续使用名牌标志;不得转让、伪造、变造名牌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获得名牌称号的组织名称或者商标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名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