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整体质量水平,增强品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名牌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山东名牌产品和省服务名牌,适用本办法。
名牌产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等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阔,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省服务名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方通过商品或劳务的服务过程为消费者提供的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肯定的优质服务,具有知名度高、信誉度高、忠诚度高的特点,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名牌认定,坚持组织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消费者认可为基础,注重综合认定,好中选优;坚持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