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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21 10:50 阅读次数:192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法人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3.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4.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

7.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8.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

9.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10.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11.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12.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鼎城区农业局种子工作管理站。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检查申请材料

(2)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转入审查程序。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鼎城区农业局种子工作管理站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审查申报材料;

(2)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3)对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初步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

(4)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批复审核通过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上报核发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回复:

1.岗位责任人:鼎城区农业局种子工作管理站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审核意见书,并在鼎城农业信息网网站上予以公示。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监督检查:纪检监查部门(0736-7376072)

咨询渠道:鼎城区农业局种子工作管理站(0736-7813330)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鼎城区农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