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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 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20 02:51 阅读次数:174

一、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详细记录供货单位、供货时间、产品批号、供货数量和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并将台账保管2年以上。

三、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和农产品销售档案,并保管2年以上。

四、农贸市场的农产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农产品进销货台账,详细记录供货单位、供货时间、供货数量和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并将台账保管2年以上。

五、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对每个质量安全编码单元每年农产品抽检2次以上,并按要求搞好检验检测结果的登记和保存。

六、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对销售的农产品张贴质量安全编码标识,并对产品和标识的真实性负责。

七、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查看农产品者、经营者、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的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追溯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环节,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对不能及时、客观、真实提供档案的,将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直接嫌疑人。

八、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抽检、上级检验检测机构或农产品市场准入抽检发现农产品质量不合格,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将暂停不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编码单元内农户的标识使用,按《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样品报告与处置制度》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