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本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二、镇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结果经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站长审核后,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发布。上级例行监测结果在上级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发布。
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镇农产品重量安全监管站在2小时内向镇政府报告,4小时内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报告。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及时,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间和范围发布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篡改信息内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对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监督与管理,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行为要立即制止,责令消除影响,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