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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20 02:46 阅读次数:185

 1不销售未贴有标签或者说明书以及标签、说明书残缺不全或不清的农药;不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过期生产的农药已撤销农药登记的农药;不销售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合格证的农药;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不销售未经法定农药检定机构检验或者经检验认定为不符合标准的超过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销售国家禁止使用和生产的农药。

   2、建立健全农药经营档案,详细记录农药产品的来源、种类、品种、购进数量以及购买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购买数量,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3、不在农药经营场所兼营食品、饲料以及生活用品等。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日常生活用品等混放、混存。

   4、保证其销售农药的质量,并向购买者或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注意事项和中毒急救措施等。

5、对包装破损、过期报废的农药,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随意丢弃,以确保人畜安全;强化防火意识,店内不存放易燃易爆的物品,不生明火,经常检查门店内是否存在火灾隐患,杜绝火灾发生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