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环境管理,有效控制农业环境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标准化生产基地,是指通过国家无公害以上产地认定,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生产技术(规范)生产农产品的区域;本制度所指的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和,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本制度所指的污染,是指工业“三废”污染(废水、废气、废渣)、农业面源污染(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生活垃圾、有机废弃物等)。
第二条 凡在我镇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区域,各生产、经营、建设和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做好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环境管理工作。
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普查与分类、农业清洁生产的指导、产地环境监测、不适宜生产区综合改良等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做好基地污染事故查处和修复工作。
镇环保站负责控制城市和工业“三废”向基地的排放;会同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基地污染事故,督促造成污染的主体对污染基地进行修复等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工矿企业的责任:
1、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控制标,完善“三废”处理的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转,并及时进行技术升级和改造。严禁直接向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排放工业“三废”。
2、向标准化生产基地排放废气、烟尘或者粉尘的,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采取措施保证标准化生产基地内农作物不受大气污染的危害。
3、向标准化生产基地农田、农业灌溉渠道排放工业、生活污废水的,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禁止向农田灌溉水源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有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以及在农田灌溉水源中浸泡或者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
农产品生产者(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责任:
1、主动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应用环保生产技术。
2、自觉搞好农产品生产区域布局,葡萄、蔬菜产地周边500米内不种植棉花等作物,柑桔园内不套种棉花。
3、使用农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严禁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内使用禁用农药和高毒留农药。
4、使用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等作为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须经区环保部门进行检测,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控制标准的方可使用。
5、推广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分解的农用薄膜。使用不易分解的农用薄膜,其残膜应当及时回收。
6、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养殖废弃物和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向标准化生产基地直接排放养殖废弃物和养殖粪便。
7、及时清理田间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和有机废弃物,并分别投入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箱、有机废弃物堆沤池进行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应定点堆放处理。
第五条 严禁在标准化生产基地及基地农田灌溉水源附近堆放固体废弃物。经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堆放的,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渗漏、流失、扬散等措施。
第六条 因发生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破坏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环保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