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检疫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产地检疫
审查内容:是否发生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办事条件: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承诺时限:检疫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结束时间。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