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对于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条件
未取得贸易经营权的从事加工生产企业。
三、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4.《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投资者情况登记表》。
四、程序
1.企业经办人员向所在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办关员初审;
3.企业经办人员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
4.管理部门审核;
5.向企业核发《加工生产企业备案通知书》。
五、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