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汇编
目 录
(一)常德市鼎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一)鼎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4
(二)常德市鼎城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室工作制度................................................... 6
(三)常德市鼎城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抽样人员岗位职责......................................... 7
(四)常德市鼎城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8
(五)常德市鼎城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复核人员岗位职责......................................... 9
(六)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环境控制制度................................................................... 10
(七)常德市鼎城区农产品生产档案制度................................................................... 13
(八)常德市鼎城区农业投入品经营备案登记制度..................................................... 14
(九)常德市鼎城区农业投入品进销台账制度............................................................ 15
(十)标准化园区农业投入品采购、仓储、领用制度................................................. 16
(十一)农产品生产监督制度.................................................................................... 17
(十二)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18
(十三)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办法................................................................................. 20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编码及基地准出制度........................................................ 22
(二)常德市鼎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23
(三)常德市鼎城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25
(四)常德市鼎城区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样品报告与处置制度....................................... 26
(五)常德市鼎城区不合格农业投入品召回和退市制度.............................................. 27
(一)常德市鼎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28
(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年度监管工作考核办法.......................................... 29
(三)村监督员、组协管员考核................................................................................. 31
(四)常德市鼎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收集发布制度....................................... 32
(五)常德市鼎城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33
(六)常德市鼎城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室管理制度................................................. 34
(七)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比色皿使用注意事项........................................................ 35
1、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2、农产品生产者要按照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和农技人员的指导,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布局,禁止在不适宜生产区从事农产品生产。
3、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不得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内使用农药。
4、农产品生产者必须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提供依据。
5、农产品生产者应自觉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农产品的抽样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销售,并按《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样品报告与处置制度》进行处置。
6、农产品生产者有义务监督检查本质量安全编码内农户和周边农户的农产品生产活动,对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在安全间隔期内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协管员、监管员或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举报。
为确保本人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现郑重承诺:
1、保证按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技术明白纸、操作卡、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人员的指导进行农作物栽培管理。
2、选用合作社推荐的种子、肥料、农药品种,绝不使用禁止的农药,不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内使用农药,不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
3、搞好清洁生产,及时将农药瓶、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回收,分类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4、积极参加合作社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自觉学习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农业科技知识,提高自己的科技水平。
5、保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写《农业标准化生产档案》,且按要求保存2年以上。
6、自觉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巡查指导、监督检查、抽样检测。出现质量事故后,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鼎城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承诺人签字:
农产品质量安全编码:
年 月 日
1、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制定和落实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负责全区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农业标准化、产地认定与管理、“三品”认证;负责全区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负责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速测人员的培训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会同工商部门抓好农产品市场准出产销对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等工作。
2、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地准出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编码管理、农产品标识和检测工作。开展农业投入品、基地产销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检测、抽样、巡回检查监督,督促指导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生产。推行农业标准化,按生产季节和种养品种,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将标准转化为“明白纸”和“操作卡”,广泛宣传培训,督促和指导农户推广标准,建立生产档案,组建产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标准化组织化程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建设,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按照质量安全编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
3、村级监管员。负责落实农业标准化具体措施,组建农产品产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组织,指导建立生产档案;协助开展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导生产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负责本区域内农户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建设,落实监管责任。
4、组级协管员。按乡镇监管站和村监管员的要求,落实农业标准化推广措施,落实各户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督促各户建立生产档案;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
5、区农药监督管理站。负责《农药管理条例》在辖区内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查验辖区内农药生产单位的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审查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查验所经营农药品种的农药登记和包装上有无标签,标签是否残缺或标签是否和农药登记证一致;监督农药市场,参与查处假劣农药案件,防止假冒伪劣农药上市坑农害农;根据辖区内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使用规划,加强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工作的指导;负责新农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审查农药广告是否和农药登记证一致;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检验检测室按照年初制定的农产品检测抽样计划和上级的安排,依据《抽样操作规范》进行抽样。
2、抽样完成后,抽样人员要及时安全地将所抽样品送回检测中心,并进行登记,及时将样品交检测员进行检测。
3、检测人员接到检测样品后按《检验操作流程》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认真完整地填写《检测结果记载表》并及时把《检测结果记载表》和检测原始记录转交办公室。
4、检验检测室根据《检测结果记载表》将样品检测结果和处理结果通知被检单位。对不合格样品按《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样品报告与处置制度》规定安排重新抽样复检或向区农业局报告,并协助调查和抽样检测。
5、检验检测室将《检测结果记载表》进行汇总整理,然后把《检测结果记载表》和《抽样单》一同交与档案管理员按规定保存;每周一将《检测结果记载表》统计表报送镇镇政府,每月25日由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报送。在农药使用高峰期(5月—9月),每周一向镇政府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报告。
1、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使质量监测的抽样行为处于合法的操作程序内。
2、熟悉和了解科学的抽样理论和方法,并能熟练运用于抽样工作之中。
3、具有对从事检验产品的样品均化、防污染、保存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能熟练运用于抽样工作中。
4、了解从事检验产品的有关贮藏、包装方面的知识和规定,具有一定的现场检验能力。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2、遵守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遇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3、刻苦钻研业务,克己奉公,团结协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循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严禁假公济私,谋取私利。
5、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1、检查所发出的检验单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正确。
2、检查检验方法、仪器是否正确。
3、核对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所填的数值单位及有效位数是否规范。
4、复核者在复核原始记录过程中,无权更改检测数据,如发现有错,应通知检测者改正后重新复核。
5、在复核中发现异常值,应及时通知检测者复核或复测。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环境管理,有效控制农业环境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标准化生产基地,是指通过国家无公害以上产地认定,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生产技术(规范)生产农产品的区域;本制度所指的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和,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本制度所指的污染,是指工业“三废”污染(废水、废气、废渣)、农业面源污染(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生活垃圾、有机废弃物等)。
第二条 凡在我区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区域,各生产、经营、建设和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做好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环境管理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普查与分类、农业清洁生产的指导、产地环境监测、不适宜生产区综合改良等工作;会同区环保局做好基地污染事故的查处和修复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控制城市和工业“三废”向基地的排放;会同区农业局依法查处基地污染事故,督促造成污染的主体对污染基地进行修复等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工矿企业的责任:
1、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控制标,完善“三废”处理的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转,并及时进行技术升级和改造。严禁直接向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排放工业“三废”。
2、向标准化生产基地排放废气、烟尘或者粉尘的,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采取措施保证标准化生产基地内农作物不受大气污染的危害。
3、向标准化生产基地农田、农业灌溉渠道排放工业、生活污废水的,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禁止向农田灌溉水源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有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以及在农田灌溉水源中浸泡或者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
农产品生产者(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责任:
1、主动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应用环保生产技术。
2、自觉搞好农产品生产区域布局,葡萄、蔬菜产地周边500米内不种植棉花等作物,柑桔园内不套种棉花。
3、使用农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严禁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内使用禁用农药和高毒留农药。
4、使用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等作为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须经区环保部门进行检测,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控制标准的方可使用。
5、推广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分解的农用薄膜。使用不易分解的农用薄膜,其残膜应当及时回收。
6、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养殖废弃物和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向标准化生产基地直接排放养殖废弃物和养殖粪便。
7、及时清理田间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和有机废弃物,并分别投入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箱、有机废弃物堆沤池进行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应定点堆放处理。
第五条 严禁在标准化生产基地及基地农田灌溉水源附近堆放固体废弃物。经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堆放的,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渗漏、流失、扬散等措施。
第六条 因发生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破坏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环保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农产品生产档案文本由区农业局统一规范,内容包括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操作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等。
2、农产品生产者购买农业投入品时要索要农业投入品销售凭证;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及时填写,详细、准确地反映出农产品从产地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真实情况。
3、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户自己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安排专人填写。组级协管员负责指导农民填写农产品生产档案,村级监管员负责督促和检查生产档案建立情况,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对生产档案建情况进行检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定期组织抽查。
4、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产品生产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整理和保管,保管期限2年以上。
5、农产品生产档案是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的重要证据,农产品生产者要妥善保管生产档案,自觉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
6、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生产档案、涂改、伪造生产档案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1、本区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许可(确认),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2、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必须到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进行备案登记。
3、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农业投入品经销货台账,并妥善保管经营档案。
4、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自觉将经营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报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登记备案。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对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报告登记的农业投入品进行审核,发现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应提出规范使用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
5、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营,自觉授受本镇和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科学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6、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的检查指导,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行为,杜绝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经营和使用。
1、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农业投入品进货时间、商品名称、产品批号、进货厂商、进货数量、进货价格等,并及时将购进的农业投入品报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登记备案。
2、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要分品种、分批号建立农业投入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农业投入品销售时间、去向、数量、价格等,并将该产品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等及时告知购买者,向购买者出具农业投入品销售凭证。
3、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保管期限2年以上。
4、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1、园区的农业投入品由合作社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验收,统一保管,统一领用制度。
2、农业投入品采购时应从正规农资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进货。
3、购进农资产品时应仔细核对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掌握农资产品有效成分的种类或含量、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并妥善保管好进货凭证及说明书、质量合格证。
4、每批次进货后,由保管员签收,并详细记录每批次进货的数量、规格、产地及厂家的登记证号、准产证号、标准证号以及生产日期、批次等,分品种建好台帐。
5、农资产品购进后应分类保管。仓库须保持安全、整洁、卫生,各类农资产品需挂牌标识,同时在显要位置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以防闲杂人员进入。
6、农资产品领用时,保管员必须凭合作社明确的专人签字的领用单出库发放,详细记载领用品种、数量、规格、用途,并由经办人签字。
7、保管员要及时整理、清点库存货物,账目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对超期保存、破损的农资产品要及时登记造册,报请合作社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处理,并记入帐册,平衡出入库帐。
1、落实责任。农户、企业、协会、合作组织是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按照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建立生产档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2、监督抽查。区、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质量安全执法。对农产品生产重点季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4、建立质量安全公示制度。对农残超标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农产品品种等信息通过公示牌、电视台、网络进行公示,强化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编码档案系统登记备案。
5、建立质量安全追溯诚信系统。对长期按标准化组织生产、生产档案记录完整、对全年抽检未出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在全区范围通报表彰;对出现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责令整改。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情况建立诚信档案,建立质量安全追溯诚信系统。
一、实行农药管理“四项制度”
1、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经营高毒农药的单位,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区农资打包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经工商、安监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经营证照上核准经营。所有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2、实行农药入市检查制度。农药产品进行我区市场的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要配合区农业局进行产品检查。经检查合格的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上市销售。
3、实行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农药经营单位要健全农药经营台账,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和联系方式,如实记录配送、销售的去向和时间,以及产品名称和规格数量等内容,并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凭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要求购买者说明用途,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账,如实记录购买者实名。
4、实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经济组织在标准化生产基地要指定农业投入品管理员,建立投入品购进、保管、领用制度。标准化基地管理员和基地农民要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名称、成份、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并妥善保存原始记录2年以上。
二、加强农药市场监管
1、开展农资打假。农业、工商、安监、质监等部门联合,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农资打假力度,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和禁限用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
2、农业投入品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农资经营单位、生产基地进行巡查,实现从仓库到经营门店到田间、从田间到经营门店到仓库的全过程跟踪监管。特别是在农药使用高峰期,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农药品种、重点农产品品种,加强巡查力度。
3、农药抽样检查。加大对农药的抽样检查力度,重点对标识标签不规范、混配农药等进行抽样送检,检查农药中是否添加禁限用农药成份。对标识标签不规范、添加禁限用农药成份、假冒伪劣农药等,要依法严厉查处。
4、建立公示制度。根据区农业局、区工商局等部门对农资市场和农资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情况、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和禁限用农药查处情况、经营档案建立情况、受理举报的核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每季度对评议一次,评议结果张榜公示至生产基地的村组和各农资经营门店;对经营不规范、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和禁限用农药的农资经营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5、举报奖励。鼓励社会各界对生产基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及禁限用农药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核实,对举报人视案情给予奖励。举报电话:7813330、12315。
根据湖南省农业厅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对农药经营单位条件进行审查,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相关条件审查须知如下:
一、农药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一名以上技术人员(植保和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有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有5年以上农药销售经验,或经相关部门培训具有农药经营基本知识)。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20m2以上,仓储面积30m2以上,不能与百货混室经营。
(三)有相应的农药质量管理制度、承诺制度、售后服务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
(四)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高毒农药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具备农药经营一至四项基本条件。
(二)应设立高毒农药专用台帐和存放专区或专柜。
(三)经营地址应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生产集中区外。
三、审查程序
(一)申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申请表;
2、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
3、农药经营、仓储场所的产权证明及其正面照片;
4、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名录及其正面照片;
5、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6、原办理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请高毒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的单位,除提供上述1—6条项材料之外,还应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提供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的审核意见表。
(三)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和《高毒农药经营单位确认函》;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1、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户、企业、合作组织实行7位数字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编码管理。每5个农户给一个编码,实行五户联保;每个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给一个编码,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编码档案系统。
2、农产品流通标识。推行农产品流通标识,农产品流通标识标明生产编码和监督电话。基地生产的蔬菜、瓜类、水果等农产品,要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编码和监督电话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3、质量安全检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负责做好所生产农产品的质量自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按照农产品上市季节,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质量抽检,每个生产编码单元农户每年抽检不少于3次。对检出不合格的农产品延期出园,并暂停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追溯编码的使用,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追溯编码。
1、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详细记录供货单位、供货时间、产品批号、供货数量和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并将台账保管2年以上。
3、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和农产品销售档案,并保管2年以上。
4、农贸市场的农产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农产品进销货台账,详细记录供货单位、供货时间、供货数量和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并将台账保管2年以上。
5、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对每个质量安全编码单元每年农产品抽检2次以上,并按要求搞好检验检测结果的登记和保存。
6、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对销售的农产品张贴质量安全编码标识,并对产品和标识的真实性负责。
7、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查看农产品者、经营者、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的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追溯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环节,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对不能及时、客观、真实提供档案的,将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直接嫌疑人。
8、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抽检、上级检验检测机构或农产品市场准入抽检发现农产品质量不合格,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将暂停不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编码单元内农户的标识使用,按《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样品报告与处置制度》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
1、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本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2、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本镇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内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样检查,及时掌握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3、每年对每个质量安全编码单元农户生产的蔬菜、水果抽样检查2次以上;每周对镇农贸市场蔬菜样品抽检10个以上;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搞好本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查。
4、每周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情况用表格和书面的形式向镇政府报告,每月25日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报告;在农药使用高峰期(5月—9月),每周一向镇政府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报告。
5、按规定程度公布农产品检测结果和质量监测信息。
6、对基地检测发现的农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除向镇政府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报告外,按照《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样品报告与处置制度》同时,向产地村、组通报,以指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市场检测发现农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要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的产品,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进行追查处理。
1、经检验检测室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样品,由检验检测室通知生产单位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在检测工作完成前,该不合格样品抽样单元内的所有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2、复检合格的样品,生产单位在接到检测室通知后,农产品方可上市销售。复检仍不合格的样品,检验检测室要立即通知联络员和生产者,抽样单元内得所有农产品不得收获上市销售,已收获的农产品要全部封存。同时,检验检测室要及时把不合格样品情况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汇报。
3、检验检测室要对该不合格样品的生产、用药情况进行详细调查;配合上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不合格样品抽样单元进行抽样检测。
4、经上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样品,检验检测室要及时通知生产者可以将农产品收获上市销售,对已封存的产品及时发解封通知,准予销售;经检测本样品为限用农药含量超标的,检验检测室根据实际情况,每隔3-5天对本样品抽样单元抽样一次,检测合格后通知生产者将农产品上市销售;经检测本样品含有禁用农药,要及时向区农业局报告,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追查责任,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罚。
1、农业投入品产品召回和退市的范围:不符合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功能和性能与产品本身严重不符的农业投入品,因原料、设计、生产等因素存在先天缺陷的农业投入品,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等。
2、经营者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3、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农业投入品,在农业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的同时,要及时发布商品召回通告,责令经销商限期召回不合格农业投入品。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不合格农业投入品召回和退市监督,坚决将不合格农业投入品清除出市场。
4、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配合农业部门或工商部门,将不合格农业投入品的名称、品种、批号、销售去向、生产经营单位、召回原因、召回情况向社会公开披露,及时传达给广大农民和经营者。
5、对于公告召回或限期召回的不合格农业投入品,消费者持有效凭证向经营者退货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拖延或物理拒绝。
6、对违法情节较轻,且不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要责令其及时整改。
1、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在区农业局的领导下,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统一行使农业部门的监管职能。与乡镇政府组织领导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领导村级监督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3、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指导下,组织领导组级协管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4、组级协管员在村支两委和村级监管人员的共同指导下,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工作。
一、考核指标(100分)
1、基地农产品农残监检合格率,20分:快速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记10分;区农业局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记10分,未达到不记分。
2、农业投入品监管,15分:全年未查出禁用农药的,记15分,查出的全扣。
3、农业标准化,35分:生产单位和生产者签订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100%,记5分,其他按比例计分;分季制定操作卡的5分,少一季操作卡扣2分,操作卡入户率达到100%,记10分,其他按比例扣分;农户生产建档率达到80%以上,记10分,其他按比例记分;质量安全抽检未发现使用禁用农药的,记5分,发现1次扣2分。
4、基地准出,20分:蔬菜质量安全编码全部落实到各个生产单位和个人,记5分,未全部落实不记分;蔬菜标示率达到80%以上,记10分(2010年达到50%以上),其他按比例记分;基地编码单元农户每年检测3次以上,记5分,少1次扣2分。
5、监督管理,10分:有年度工作方案,记2分,无方案不记分;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记2分,无制度不记分。检测人员通过培训持证上岗的记2分,否者不计分;检测记录规范完整的记3分,比较完整的记2分,基本的记1分。
因工作措施不到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因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年度考核记0分。
二、考核方式
由区农业局和乡镇政府联合组织考核。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登记备案率随机抽查2个村的农资经营单位;农户生产档案率、操作卡发放率、蔬菜标示率3个指标,随机抽查不同乡镇的2个村,每个村抽100户。
三、结果应用
考核总分70~79分合格,80~89分良好,90分以上优秀。考核总分按比例计入乡镇政府对乡镇监管站年度目标考核总分。
1、村级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监督员的考核,考核指标(100分):
——农产品农残速测合格率97%以上计20分,未达标的不记分。
——农业标准化(调查100个农户),40分:农户分季操作卡发放率100%计20分,缺一季扣5分,每少10个百分点扣1分 ;农户生产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记20分;其他按比例记分。
——基地准出(调查100个农户),30分:蔬菜质量安全编码率达100%,记10分,未达到不记分;农产品标示率达到90%以上,记20分,其他按比例记分。
——没有出现使用禁用农药和不准使用农药,记10分,发现使用禁用农药的不记分,发现使用蔬菜不准使用农药的,1次扣5分。
考核总分70~89分为称职,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下不称职。村级监管员考核结果按比例计入乡镇政府对各村(居)民委员会的目标考核总分。
2、组级协管员
组协管员由乡镇监管站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考核。
——完成农户分季操作卡发放、农户生产档案建档、蔬菜质量安全编码等工作为称职,完不成任务不称职。
——发现使用禁用农药的,定为不称职。
1、区农业局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2、全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结果经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股长长审核后,向市农业局报告,并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发布。上级例行监测结果在上级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发布。
3、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镇农产品重量安全监管站在2小时内向镇政府报告,4小时内向区农业局报告;区农业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及时,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间和范围发布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篡改信息内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区农业局负责对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监督与管理,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行为要立即制止,责令消除影响,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凡在检测业务管理和技术操作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和资料,包括送检单、采样单、各类检测原始记录、检验单等,都属于本制度管理范围。
2、凡归档资料要求字迹清楚、工整,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3、所有检测资料应分类编订成册,绘制归档目录。
4、检测资料保存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需长期保存的另立册存档。
5、超过保存期的检测资料需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列出清单,经检测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销毁。
1、检验检测室必须清洁、整齐、安静。各种仪器、器皿、试剂标志清晰。
2、检测人员工作时要穿工作服,实验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检测室禁止吸烟、进餐等。
4、仪器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后,要清洗或擦洗干净归还原处,保持设施良好状态。
5、各类试剂分类存放,专人保管。
6、易燃、易爆、有毒试剂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7、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检检测室。
比色皿是以石英或玻璃为材料,用胶粘合制作的光学产品,使用不当极易破碎和开胶,且价格昂贵。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拿取比色皿时,只能用手指接触两侧的毛玻璃,避免接触光学面。同时注意轻拿轻放,防止外力对比色皿的影响,产生应力后破损。
2、检测过的样品溶液,不得长时间盛放在比色皿中。
3、不能将比色皿放在火焰或电炉上进行加热或干燥箱内烘烤。
4、不得将比色皿的透光面与硬物或脏物接触。盛装溶液时,高度为比色皿的2/3处即可,不得将样品溶液粘附到光学面。
5、比色皿用后必须立即清洗。首先倒掉样品溶液,用自来水反复冲洗3-4次,再用蒸馏水冲洗2-3次后(注意里外都要洗到)倒立盆内自然挥干待用。
6、当比色皿里面出现污垢时,应根据沾污物质的性质选择适当的清洗用剂。常规清洗用稀盐酸溶液、乙醇或洗涤剂溶液浸泡十分钟后,用自来水和蒸馏水反复冲洗干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