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与验收评价管理规范(试行)》、《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与验收评价管理规范(试行)》的 通 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21 01:16 阅读次数:178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与验收评价管理规范(试行)》、《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与验收评价管理规范(试行)》的
通 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水产局,委直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和示范基地建设,发挥示范县、示范基地引领现代农业的作用,规范其创建与验收评价管理行为,全面提升全省农业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与验收评价管理规范》(试行)、《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与验收评价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与验收评价管理规范(试行)
2.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与验收评价管理规范(试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附件1:
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与验收
评价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发挥示范县引领农业标准化的作用,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业标准化取得一定成效,申请授予“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的县、市、区。
2 创建方式
2.1 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采取“先建设达标、后授牌奖励”的方式进行。
2.2 申请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的县、市、区,先由县(市、区)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自评,达到本规范要求,由所在地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和市州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各市州农委签署意见后向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报送《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申请表》(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养殖业方面的,同时报送省畜牧水局。《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申请表》见附录A。
2.3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收到申请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申请创建条件做出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单位。
2.4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委托湖南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5人),对符合申请创建条件的县、市、区,进行验收评价。
2.5 对通过验收评价并经确认等级为“B”以上的县、市、区,由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授牌,授予“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称号,在资金投入上予以奖励。
3 基本要求
3.1 组织保障
3.1.1 成立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办公室,明确2人以上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
3.1.2 县级政府制定印发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文件。
3.1.3 县级政府每年安排农业标准化资金100万元以上,集中涉农资金1000万元以上,集中投入农业标准化建设。
3.1.4 建立了组织调度、会商协调、督查督办、通报奖惩等工作制度。
3.1.5 将农业标准化工作职责、任务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并列入各级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验收考核。
3.1.6 县、乡监管机构、技术推广机构健全,将农业标准化列入重要工作,并将责任明确到人。
3.2 工作规划与方案
3.2.1 制定印发了农业标准化建设规划意见。
3.2.2 每年根据规划(意见)制定了年度实施方案。
3.3 农业标准体系
3.3.1 按照农业标准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了推进主导或特色产业标准体系,主导或特色产业产销全过程都有标准规范。
3.3.2 产业标准体系整体技术水平居省内先进水平。
3.4 标准化宣传与实施
3.4.1 每个农业标准化基地明确有技术人员指导,农业标准化基地每个村、合作社、企业有1位农业标准化骨干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作。
3.4.2 每个标准化基地有实施标准公示牌、农业标准化宣传墙报。
3.4.3 将标准以操作卡、明白纸形式,印发至农产品基地农户(合作社、企业),其中标准化基地标准入户(合作社、企业)率为100%。
3.4.4 每年开展各类农业标准实施培训5000人次以上。
3.4.5 开辟专栏、专题积极宣传农业标准化。
3.5 标准化基地建设
3.5.1 1~3个主导或特色产业标准化实施规模达到生产规模60%以上,渔业水产标准化实施规模达到50%以上。
3.5.2 全县(市、区)农业标准化实施规模达到农业生产规模40%以上。
3.5.3 主导或特色产业标准化核心示范基地规模:茶叶、蔬菜、水果5000亩以上;水稻10000亩以上;生猪10000头以上;肉鸡10万羽,蛋鸡5万羽以上;洞庭湖区水产养殖面积20000亩以上,养殖量1万吨以上;丘陵山区水产养殖面积10000亩以上,养殖量5000吨以上;其它为生产规模10%以上,相对集中连片。
3.5.4 核心示范基地田间道路、水利灌溉、育苗(秧)等基础设施或栏舍设施配套,基地建设规范。
3.5.5 核心示范基地种植、养殖整体技术水平为全省先进水平。
3.6 质量监控
3.6.1 农业标准化基地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农业生产档案、关键环节质量监控、质量追溯制度。
3.6.2 农业标准化基地合作社、企业有质量自律检测室,有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3.6.3 合作社、企业、种养大户等农业生产档案建档率为100%。
3.6.4 对农产品实施编码追溯管理,建立了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
3.6.5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98%以上,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7 实施载体
3.7.1 合作社、企业、种养大户农业标准化实施载体生产规模为农业标准化基地生产规模80%以上。
3.7.2 有1~2个产业龙头合作组织、企业引领产销一体化。
3.8 品牌培育与效益
3.8.1 每个产业有1~3个核心“三品一标”品牌,每个农业标准化基地创建或依托1个以上“三品一标”品牌。
3.8.2 农业标准化基地“三品一标”等品牌率达到80%以上,全县(市、区)“三品一标”等品牌农产品生产规模达到农产品生产商品量40%以上。
3.8.3 农业标准化基地亩平提质节支效益比实施前提高10%以上;农业标准化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完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4 验收评价
4.1 评价方法
4.1.1 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评价。
4.1.2 查阅资料。申请创建单位填报《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申请表》,应按填报要求准备查阅资料,分类编号装订成册,供专家组查阅,对相关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4.1.3 现场抽查。申请创建单位应准备4~6个农业标准化基地,由专家组随机抽查验收2~3个农业标准化基地,对相关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4.1.4 问卷调查。专家组在农业标准化基地发放调查问卷,对相关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4.2 验收评价内容与等级
4.2.1 验收评价内容为本规范基本要求指标,逐项评分。验收评价指标及评分见附录B。
4.2.2 评价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80分~90分为B级,80分以下为C级。B级为授予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的起点等级。
42.3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取消验收评价与等级评定。
4.3 工作程序
4.3.1 验收评价工作程序包括:工作准备、实地评价、报告编写和评价认定。
4.3.2 工作准备应做好以下工作:
a)湖南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b)湖南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申请验收评价单位发出评价通知。
c)成立5人组成的验收评价专家组,委任其中1人为专家组长。验收评价专家为从事农业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管理人员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
4.3.3 实地评价应做好以下工作:
a)专家组与申请验收单位见面,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内容:①通报验收评价要求;②汇报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工作情况及验收评价准备情况;③确认验收评价行程及安排;④审查验收评价准备资料是否齐全。
b)查阅验收评价准备资料及汇报材料,核实相关资料内容,对相关指标进行评分。
c)随机抽查2~3个农业标准化基地,检查3~5个合作社、企业,采取现场查验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业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分。
d)验收评价结束前,由专家组组长召集专家组全体人员和申请验收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通报验收评价情况和结论,并提出改进意见。
4.3.4 验收评价完成后应按附录C编写验收评价报告(一式两份),经专家组长和成员签字确认。
4.3.5 专家组在验收评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评价报告及验收评价相关资料报送到湖南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审核后做出认定结论。
5 授牌与管理
5.1 授牌
验收评价结论达到A级、B级的申请单位,经报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分管和主要领导同意,授予“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称号,并在全省发文通报,在湖南农业信息网公示宣传推介。
5.2 管理
5.2.1 对授予“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称号的单位,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连续2年支持奖励。
5.2.2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县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5.2.3 发生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或发现严重问题整改不落实的,取消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称号,并通报全省。